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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!小微企业的标准,要变了?享受的优惠政策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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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,大幅度收紧认定标准?




什么是小微企业?


“小微企业”其实是一个习惯的叫法,目前所说的“小微企业”是和“大中企业”相对来讲的。


工信部、国家统计局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》,根据企业从业人员、营业收入、资产总额等指标,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、小型、微型三种类型,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


具体标准人如下:



享受增值税、所得税优惠的“小微企业”和工信部划分的“小微企业”有些区别。


具体如下:


近日,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或有新变化。


工信部重新划分中小企业!

大幅度调整认定标准!


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,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研究修订工作,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,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

修订的主要内容:


一、行业分类的修订


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。包括农、林、牧、渔业,工业,建筑业,批发业,零售业,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(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%)。


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。如将住宿业、餐饮业合并,按“住宿和餐饮业”门类统一划型;将信息传输业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,按“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”门类统一划型;将交通运输业、仓储业、邮政业合并,按“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”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。


三是增加《划型标准》尚未覆盖的行业,如“教育”门类和“卫生”大类。


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。将房地产业(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),租赁与商务服务业(组织管理服务除外)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,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,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,社会工作,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,以及新增的教育、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。


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“组织管理服务”(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,主要包括“企业总部管理”“投资与资产管理”“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”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)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,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。


本次修订后,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,覆盖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-2017)除金融业、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、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。


二、划型指标的修订

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《划型标准》,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,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、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。

变化后的指标:


三、增加定性标准

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,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,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,增加“定性”标准,即规定“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大型企业:

  •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%的企业;

  •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%的企业;

  •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。”

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。


四、建立《划型标准》定期评估制度

借鉴国际经验,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:“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、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,每5年定期评估,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。”



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
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,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。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、残保金、六税两费、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。
一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1、增值税小微企业: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,或季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。税收优惠是免征增值税。2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: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,年是指连续12个自然月。
二、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:1.年度应纳税所得额:≤300万元;2.从业人数:≤300人;
3.资产总额:≤5000万元;4.除了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外,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还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。 
三、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
四、六税两费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。税费优惠政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,可以在50%的税额幅度内减征。
五、两费一金上的小微企业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)的纳义务税人。


一图读懂:

2021中小企业“税费优惠政策”




文章仅供参考。


来源: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、每日言税、税来税往、二哥税税念等

编 辑:罗 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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